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雅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子母包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雅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查獲,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仿冒LV商標手提子母包1個係仿冒品,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温雅如前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見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卷【下稱偵卷】第56頁、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卷第9頁)。而扣案之LV商標手提子母包壹組,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智慧財產權副理MinaNG鑑定後,認非LV真品,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書、鑑定報告各1份(見偵卷第7至10頁、第27頁反面至28頁、第36頁),及扣案物照片8張(見偵卷第13至14頁)附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仿冒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