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茂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0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2萬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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