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萱萍被告楊鈞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107年度執他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隨身碟貳個、燒錄光碟玖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隨身碟2個、燒錄光碟9片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
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及第40條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7年4月27日以106年度智訴字第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一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隨身碟2個、燒錄光碟9片經檢驗結果確係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著作權,且俱為被告虹昇國際有限公司、楊鈞傑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㈡第83頁),並有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㈡第
8頁)、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㈠第15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物確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