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務人 葉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無照駕駛Q4-3332車號自小客車車,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於花蓮市○○路○○○號前處,撞擊第三人 黃孜樺 ,經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向第三人賠付新臺幣40,505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