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皮件商品共計貳拾陸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商標為「LOUISVUITTON」及其圖式、「CHANEL」及其圖式、「DUNHILL」及其圖式、「PRADA」及其圖式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 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手提箱袋及皮夾等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更不得販賣使用前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手提袋每只約新臺幣(下同)4、5百元、皮包每只約3百元之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販入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前揭註冊商標圖樣之皮夾、手提袋等物後,旋自民國93年12月初起,在臺北縣樹林市○○街○○○號前(樹林夜市內)擺攤販售,以每只約1千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3年12月12日20時35分許,為警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皮件商品共計26只(聲請書誤載為25只)。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手提袋及皮夾共計26只扣案。
㈢證人丙○○、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製作之鑑定證明書各1紙。
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路商標圖形查詢檢索資料影本5紙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註冊證明影本1紙。
㈤查獲現場暨仿冒商標圖樣之皮件商品照片共16幀。
三、按刑事犯罪處罰販賣行為者,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苟以營利為目的,將系爭物品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完成(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77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意圖營利而販入,雖未及賣出,仍依販賣既遂罪論處。但如意圖營利而販入後,第一次販賣與他人之行為,此乃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不論其出賣之行為屬既遂或未遂,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不能認係基於概括犯意之連續二行為,而以連續犯論處,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41號裁判意旨可參。查被告自大陸地區買入仿冒商品攜帶返臺,由經警所查獲扣案之數量,可徵被告購入之目的應非供己之用,而係意圖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復參酌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自開始擺攤販售至查獲時止,僅賣出1只皮包予客人(見偵查卷第7頁反面),是核被告甲○○上開所為,應係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且依上開說明,應僅成立單純1罪,聲請意旨認被告有先後多次之販賣犯行,係屬連續犯乙節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被告係以1販賣行為同時侵害4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非僅損及商標權人,且嚴重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並助長仿冒商品之流通,危害市場競爭秩序,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及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皮件商品,經本院勘驗逐一點數,其數量共計26只(詳如附表所載),製有勘驗筆錄附於本院卷可稽,皆係被告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若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標圖案│註冊公司│查獲仿冒品數量│├──┼────────┼────────┼───────┤│1│LOUISVUITTON│法商路易威登馬爾│11只。│││及其圖式│悌耶公司││├──┼────────┼────────┼───────┤│2│CHANEL及其圖式│瑞士商香奈兒股份│6只。││││有限公司││├──┼────────┼────────┼───────┤│3│DUNHILL及其圖式│英商奧佛雷旦喜股│5只。││││份有限公司││├──┼────────┼────────┼───────┤│4│PRADA及其圖式│盧森堡商普瑞得有│4只。││││限公司││├──┴────────┴────────┴───────┤│合計:26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