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五二九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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