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62號原告占華水電有限公司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舉證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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