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告 林金村 被告 林華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60,512元、555,875元、308,420元、492,791元),及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關於 顏富藏 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回復移轉登記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7,598元(計算式:860,512元+555,875元+308,420元+492,791元+
300萬元=5,21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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