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 丁元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騏睿 (即 葉茂清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