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鼎博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鼎博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鼎博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在繳納分期款項完畢前,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所有權屬告訴人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其僅有占有使用之權利,竟未繳納任何款項,即恣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出售與他人牟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行為殊為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所侵占之物之價值、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