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2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鄭志能 債務人 鄭許秀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佰零壹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