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407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陳益記
陳滄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發函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查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部分請於10日內補正):
1.被告陳益記及陳滄記被繼承人 陳三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手抄本,及陳三美之被繼承人 陳頭 之除戶謄本及手抄戶謄本;並提出上開被繼承人陳三美及陳頭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2.具狀查報上開繼承人等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之必要,應提出追加被告書狀,並依據其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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