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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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鴻任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貴森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0萬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