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9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邱智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