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鍾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㈢新臺幣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柒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㈣新臺幣陸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