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月6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有鑑識證明
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8份(附表編號1至4)、鑑定報告1份(附表編號5至7)、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份(附表編號8、9)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7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有鑑識證明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4份(聲請書誤載為1份,應予更正)、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附表編號1至4,聲請書誤載為
8份,應予更正)、鑑定報告1份(附表編號5至7)、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附表編號8、9)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agnesb.」商標圖樣上衣│9件│├──┼────────────────┼───┤│2│仿冒「agnesb.」商標圖樣包包│5個│├──┼────────────────┼───┤│3│仿冒「agnesb.」商標圖樣鑰匙圈│11個│├──┼────────────────┼───┤│4│仿冒「agnesb.」商標圖樣袋子│5個│├──┼────────────────┼───┤│5│仿冒「ROOTS」商標圖樣上衣│20件│├──┼────────────────┼───┤│6│仿冒「ROOTS」商標圖樣毛帽│4件│├──┼────────────────┼───┤│7│仿冒「ROOTS」商標圖樣褲子│4件│├──┼────────────────┼───┤│8│仿冒「GUCCI」商標圖樣鑰匙圈│3個│├──┼────────────────┼───┤│9│仿冒「Y-3」商標圖樣上衣│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