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409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2所列被告之執行費用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4,008元、次序10所列被告之執行必要費用分配金額1萬6,800元及次序11所列被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金額677萬9,038元,均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倘剔除被告上開分配金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即為303萬1,50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3萬1,5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