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龔貞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12月
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詠勗股份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2年3月31日│75,720元│AA0000000││││文榮│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