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34號裁定表示不服,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提出「陳報狀」1紙,雖誤用名稱,然衡其真意係對上開裁定為抗告。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