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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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94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馥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約時(民國93年2月12日)仍屬未成年人,請債權
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