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七、八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三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附表編號四、
五、六、七、八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九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就其所犯除附表編號9以外之各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4至9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常業竊盜罪部分,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雖經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刑前強制工作,再經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刑前強工作,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受刑人所犯常業竊盜罪原宣告刑逾1年6月,應不予減刑而應駁回該部分聲請外,其餘就附表編號1、3、4至8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及就編號1至3部分、4至9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常業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刑前強制工作;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減為有期徒│為有期徒刑1年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刑22日。│,刑前強制工作;│又15日。││││減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刑前強制│││││工作。││├───────┼────────┼────────┼────────┤│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2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72年1月間某日│73年11月某日起至│73年4月間某日││││74年4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74年度偵字│檢察署74年度偵字│檢察署75年度偵字│││第4053號等│第4053號│第1997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74年度訴字第639│74年度訴字第639│75年度易字第128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74年5月29日│74年5月29日│75年8月27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74年度訴字第639│74年度訴字第639│75年度易字第1284││││號│號│號││├───┼────────┼────────┼────────┤││確定│74年7月9日│74年7月9日│75年10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原│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第4條│宣告刑逾1年6月,│、第4條││條例││依第3條第1項第16│││││款,不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1日│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2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部分│編號1、2、3部分│編號1、2、3部分│││,前經台中地院80│,前經台中地院80│,前經台中地院80│││年度聲減字第1158│年度聲減字第1158│年度聲減字第1158│││號減刑及定應執行│號減刑及定應執行│號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月又15日。│刑9月又15日。│刑9月又1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恐嚇取財未遂│妨害秩序│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第3項│刑法第158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1項│││├───────┼────────┼────────┼────────┤│犯罪日期│78年8月4日│80年3月18日│80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78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6152號等│第1035號│第1035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院││││├───┼────────┼────────┼────────┤││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訴字第298││事實審││337號│號│號││├───┼────────┼────────┼────────┤││判決│81年3月25日│82年1月20日│82年1月20日│││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1年度台上字第│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訴字第298││││2474號│號│號││├───┼────────┼────────┼────────┤││確定│81年5月27日│82年4月1日│82年4月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權期間或罰金額│││日│├───────┼────────┼────────┼────────┤│附註│編號4至9部分,前│編號4至9部分,前│編號4至9部分,前│││經本院以82年度聲│經本院以82年度聲│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應│字第263號裁定應│字第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刑後強制工│6月,刑後強制工│6月,刑後強制工│││作3年。│作3年。│作3年。│└───────┴────────┴────────┴────────┘┌───────┬────────┬────────┬────────┐│編號│七│八│九│├───────┼────────┼────────┼────────┤│罪名│妨害自由│重傷害未遂│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2年,刑│││││後強制工作3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278條第3項│修正前陸海空軍刑││││、第1項│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80年3月18日│80年3月18日│80年5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81年度偵字│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35號│第103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花東防衛司令部││││││││├───┼────────┼────────┼────────┤││案號│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判字第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82年1月20日│82年1月20日│81年1月24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花東防衛司令部││判決├───┼────────┼────────┼────────┤││案號│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訴字第298│81年度判字第5號││││號│號│││├───┼────────┼────────┼────────┤││確定│82年4月1日│82年4月1日│81年7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不予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至9部分,前│編號4至9部分,前│編號4至9部分,前│││經本院以82年度聲│經本院以82年度聲│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應│字第263號裁定應│字第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刑後強制工│6月,刑後強制工│6月,刑後強制工│││作3年。│作3年。│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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