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二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126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訴字第167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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