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