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李金菊 代理人 洪昌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共592股,於民國104年10月間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4年12月9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4年12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聯合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7張業經本院於104年12月9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4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4年12月19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嗣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33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36││││││││││├─┼───────────────┼──────────────┼────┼───┼────┼───┤│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36││││││││││├─┼───────────────┼──────────────┼────┼───┼────┼───┤│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35││││││││││├─┼───────────────┼──────────────┼────┼───┼────┼───┤│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52││││││││││├─┼───────────────┼──────────────┼────┼───┼────┼───┤│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52││││││││││├─┼───────────────┼──────────────┼────┼───┼────┼───┤│0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