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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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告 廖玉瑩

被告 温宇嫻 (原名 温于嫻

張浩翔 住臺灣省宜蘭縣○○鄉○○路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許千士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第三點第2小點第4行(即裁定第2頁之第12行)

『208,8005』

『208,8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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