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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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告 廖玉瑩
張浩翔 住臺灣省宜蘭縣○○鄉○○路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許千士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第三點第2小點第4行(即裁定第2頁之第12行)
『208,8005』
『20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