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玄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晚間6時3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雲林縣○○市○○路000號前時,貿然駛入對向車道,適未成年之告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自行車,沿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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