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江金嬋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 律師被告 蔡青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76號(原案號: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9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