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債權人 陳鴻裕 債務人 李仁霖 債務人 李書維 債務人 李旻恩
一、債務人李仁霖、李書維、李旻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簡麗華 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