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6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3號原告 郭俊良 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代表人 葉俊榮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葉俊榮(部長)上列原告因有關都市計畫事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經該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346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移送本院後,本院審判長以原告應再補繳1,000元,即以106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依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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