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黃麗秀 被告 陳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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