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張 俊翔 債務人 張天啓 債務人 許慧
一、債務人張天啓、 張俊翔許慧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俊翔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天啓、許慧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66,27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序號001一筆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俊翔自民國105年03月0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66,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天啓、許慧嬌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天啓、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61100│俊翔、許慧│2月03日起│││││元│嬌││││├──┼───┼─────┼──────┼──────┼───────┤│002│新臺幣│張天啓、張│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05176│俊翔、許慧│9月03日起│││││元│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天啓、張│自民105年0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100│俊翔、許慧│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天啓、張│自民10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5176│俊翔、許慧│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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