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 王順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王順正│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102年1月31日│109,300元│0000000││││行││││├──┼───┼─────────┼──────┼─────┼────┤│002│王順正│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102年2月31日│109,3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