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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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勝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199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02月23日、109年06月21日109年06月21日107年10、11月間某週日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6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47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65號110年度易更一字第9號判決日期110年06月17日110年11月02日111年0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47號110年度簡上字第365號110年度易更一字第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7月16日110年11月02日111年0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