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得利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得利富食品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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