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陳春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美蘭 間修復漏水與損賠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