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 李華蘭 被告公業 李火德
公業 李火德祖 嘗業主李火德李火德祖嘗李火德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僅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派下權存在,而如附表一至五之不動產非屬被告等祭祀公業之財產,不應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依原告主張之1930分之10會份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12413元(計算式:﹝72,497,037+14,712,295+7,085,191+91,200+4,510,000﹞×10/1930=5124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5,620元。惟原告繳納16,246元,溢繳10,626元,依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附表一:祭祀公業李火德不動產清冊┌──┬───────┬────┬──────┬──────────┬───────┬──┐│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屏東縣)││(平方公尺)│(新台幣/平方公尺)│(新台幣)││├──┼───────┼────┼──────┼──────────┼───────┼──┤│1○○○鄉○○段│553│5017.19│700│3,512,033││├──┼───────┼────┼──────┼──────────┼───────┼──┤│2○○○鄉○○段│144│7464│600│4,478,400││├──┼───────┼────┼──────┼──────────┼───────┼──┤│3○○○鄉○○段│146│910│1600│1,456,000││├──┼───────┼────┼──────┼──────────┼───────┼──┤│4○○○鄉○○段│146-1│3748│1400│5,247,200││├──┼───────┼────┼──────┼──────────┼───────┼──┤│5○○○鄉○○段│146-2│3907│1400│5,469,800││├──┼───────┼────┼──────┼──────────┼───────┼──┤│6○○○鄉○○段│146-5│2984│1400│4,177,600││├──┼───────┼────┼──────┼──────────┼───────┼──┤│7○○○鄉○○段│146-6│134│1400│187,600││├──┼───────┼────┼──────┼──────────┼───────┼──┤│8○○○鄉○○段│146-7│1885│1400│2,639,000││├──┼───────┼────┼──────┼──────────┼───────┼──┤│9○○○鄉○○段│146-8│9│1400│12,600││├──┼───────┼────┼──────┼──────────┼───────┼──┤│10○○○鄉○○段│146-10│402│1400│562,800││├──┼───────┼────┼──────┼──────────┼───────┼──┤│11○○○鄉○○段│545│499.20│7000│3,494,400││├──┼───────┼────┼──────┼──────────┼───────┼──┤│12○○○鄉○○段│546│823.40│7000│5,763,800││├──┼───────┼────┼──────┼──────────┼───────┼──┤│13○○○鄉○○段│548│6826.22│1300│8,874,086││├──┼───────┼────┼──────┼──────────┼───────┼──┤│14○○○鄉○○段│1519│1110│1200│1,332,000││├──┼───────┼────┼──────┼──────────┼───────┼──┤│15○○○鄉○○段│1520│970│1200│1,164,000││├──┼───────┼────┼──────┼──────────┼───────┼──┤│16○○○鄉○○段│1528│1942│1200│2,330,400││├──┼───────┼────┼──────┼──────────┼───────┼──┤│17○○○鄉○○段│1529│2154│1200│2,584,800││├──┼───────┼────┼──────┼──────────┼───────┼──┤│18○○○鄉○○段│1530│2196│1200│2,635,200││├──┼───────┼────┼──────┼──────────┼───────┼──┤│19○○○鄉○○段│1539│6343│1200│7,611,600││├──┼───────┼────┼──────┼──────────┼───────┼──┤│20○○○鄉○○段│1540│250│1200│300,000││├──┼───────┼────┼──────┼──────────┼───────┼──┤│21○○○鄉○○段│1548│2295│1200│2,754,000││├──┼───────┼────┼──────┼──────────┼───────┼──┤│22○○○鄉○○段│1582│2350│1200│2,820,000││├──┼───────┼────┼──────┼──────────┼───────┼──┤│23○○○鄉○○段│1612│3018│1200│3,621,600││├──┼───────┼────┼──────┼──────────┼───────┼──┤│24○○○鄉○○段│1613│2266│1200│2,719,200││├──┼───────┼────┼──────┼──────────┼───────┼──┤│25○○○鄉○○段│1614│2868│1200│3,441,600││├──┼───────┼────┼──────┼──────────┼───────┼──┤│26○○○鄉○○段│1698│3598│1200│4,317,600││├──┼───────┼────┼──────┼──────────┼───────┼──┤│27○○○鄉○○段│1986│3108│1200│3,729,600││├──┼───────┼────┼──────┼──────────┼───────┼──┤│28○○○鄉○○段│1989│4502│1200│5,402,400││├──┼───────┼────┼──────┼──────────┼───────┼──┤│29○○○鄉○○段│2009│3970│1200│4,764,000││├──┼───────┼────┼──────┼──────────┼───────┼──┤│30○○○鄉○○段│2011│3010│1200│3,612,000││├──┼───────┼────┼──────┼──────────┼───────┼──┤│31○○○鄉○○段│2012│2076│1200│2,491,200││├──┼───────┼────┼──────┼──────────┼───────┼──┤│32○○○鄉○○段│2022│2631│1200│3,157,200││├──┼───────┼────┼──────┼──────────┼───────┼──┤│33○○○鄉○○段│2025│2407│1200│2,888,400││├──┼───────┼────┼──────┼──────────┼───────┼──┤│34○○○鄉○○段│2026│648│1200│777,600││├──┼───────┼────┼──────┼──────────┼───────┼──┤│35○○○鄉○○段│2031│1641│1200│1,969,200││├──┼───────┼────┼──────┼──────────┼───────┼──┤│36○○○鄉○○段│2059│2261│1200│2,713,200││├──┼───────┼────┼──────┼──────────┼───────┼──┤│37○○○鄉○○段│2060│2261│1200│2,713,200││├──┼───────┼────┼──────┼──────────┼───────┼──┤│38○○○鄉○○段│2061│2261│1200│2,713,200││├──┼───────┼────┼──────┼──────────┼───────┼──┤│39○○○鄉○○段│2091│3507│1200│4,208,400││├──┼───────┼────┼──────┼──────────┼───────┼──┤│40○○○鄉○○段│2092│3292│1200│3,950,400││├──┼───────┼────┼──────┼──────────┼───────┼──┤│41○○○鄉○○段│1456│1778│1200│2,133,600││├──┼───────┼────┼──────┼──────────┼───────┼──┤│42○○○鄉○○段│713│6817│560│3,817,520││├──┼───────┼────┼──────┼──────────┼───────┼──┤│43○○○鄉○○段│713-1│11665│560│6,532,400││└──────────┴─────────────────────────────────┘附表二:祭祀公業李火德會不動產清冊┌──┬───────┬────┬──────┬──────────┬───────┬──┐│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屏東縣)││(平方公尺)│(新台幣/平方公尺)│(新台幣)││├──┼───────┼────┼──────┼──────────┼───────┼──┤│1○○○鄉○○段│680│1895.23│1300│2,463,799││├──┼───────┼────┼──────┼──────────┼───────┼──┤│2○○○鄉○○段│679│559.12│6700│3,746,104││├──┼───────┼────┼──────┼──────────┼───────┼──┤│3○○○鄉○○段│549│366│1300│475,800││├──┼───────┼────┼──────┼──────────┼───────┼──┤│4○○○鄉○○段│592│654.67│1300│851,071││├──┼───────┼────┼──────┼──────────┼───────┼──┤│5○○○鄉○○段│595│104.19│1300│135,447││├──┼───────┼────┼──────┼──────────┼───────┼──┤│6○○○鄉○○段│598│196.77│7000│1,377,390││└──────────┴─────────────────────────────────┘附表三:祭祀公業李火德嘗不動產清冊┌──┬───────┬────┬──────┬──────────┬───────┬──┐│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屏東縣)││(平方公尺)│(新台幣/平方公尺)│(新台幣)││├──┼───────┼────┼──────┼──────────┼───────┼──┤│1○○○鄉○○段│932│3502.91│1300│4,553,783││├──┼───────┼────┼──────┼──────────┼───────┼──┤│2○○○鄉○○段│933│37.48│1300│48,724││├──┼───────┼────┼──────┼──────────┼───────┼──┤│3○○○鄉○○段│934│351.73│7000│2,462,110││├──┼───────┼────┼──────┼──────────┼───────┼──┤│4○○○鄉○○段│935│299.47│7000│2,096,290││├──┼───────┼────┼──────┼──────────┼───────┼──┤│5○○○鄉○○段│958│668.51│1300│869,063││└──────────┴─────────────────────────────────┘附表四: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不動產清冊┌──┬───────┬────┬──────┬──────────┬───────┬──┐│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屏東縣)││(平方公尺)│(新台幣/平方公尺)│(新台幣)││├──┼───────┼────┼──────┼──────────┼───────┼──┤│1○○○鄉○○段│818│315.15│7000│2,206,050││├──┼───────┼────┼──────┼──────────┼───────┼──┤│2○○○鄉○○段│819│289.85│7000│2,028,950││├──┼───────┼────┼──────┼──────────┼───────┼──┤│3○○○鄉○○段│820│217.96│7000│1,525,720││├──┼───────┼────┼──────┼──────────┼───────┼──┤│4○○○鄉○○段│821│227.91│7000│1,595,370││├──┼───────┼────┼──────┼──────────┼───────┼──┤│5○○○鄉○○段│822│479.49│1300│623,337││└──────────┴─────────────────────────────────┘附表五:公號李火德不動產清冊┌──┬───────┬────┬──────┬──────────┬───────┬──┐│編號│坐落│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屏東縣)││(平方公尺)│(新台幣/平方公尺)│(新台幣)││├──┼───────┼────┼──────┼──────────┼───────┼──┤│1○○○鄉○○段│558│1489│800│1,191,200││├──┼───────┼────┼──────┼──────────┼───────┼──┤│2○○○鄉○○段│579│1464│800│1,171,200││├──┼───────┼────┼──────┼──────────┼───────┼──┤│3○○○鄉○○段│335│1542│1400│2,158,800││├──┼───────┼────┼──────┼──────────┼───────┼──┤│4○○○鄉○○段│336│3793│1400│5,310,200││├──┼───────┼────┼──────┼──────────┼───────┼──┤│5○○○鄉○○段│337│3312│1400│4,636,800││├──┼───────┼────┼──────┼──────────┼───────┼──┤│6○○○鄉○○段│338│1409│1400│1,972,600││├──┼───────┼────┼──────┼──────────┼───────┼──┤│7○○○鄉○○段│512│4054│1400│5,675,600││├──┼───────┼────┼──────┼──────────┼───────┼──┤│8○○○鄉○○段│163│2985│720│2,149,200││├──┼───────┼────┼──────┼──────────┼───────┼──┤│9○○○鄉○○段│164│2866│720│2,063,520││├──┼───────┼────┼──────┼──────────┼───────┼──┤│10○○○鄉○○段│1424│2757│720│1,98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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