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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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 蔡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屬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復未提出原輔助人 蔡神 應之除戶戶籍謄本。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補正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命補正部分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張紜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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