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務人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亮 債務人 潘介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林亮、潘介皓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600萬元整、400萬元整(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25%、2.75%、2.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年利率2.155%、1.655%、
1.655%,目前為1.095%,證三),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14,917,5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218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25%002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25%003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004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005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006新臺幣35062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5新臺幣000000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6新臺幣35062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6新臺幣350620元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潘介皓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