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新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新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新億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148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14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