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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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俊凱選任辯護人吳信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6月20日16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