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陳東派
陳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案由誤載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同此見解)。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陳其田 請求分割陳其田與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陳其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69萬8,2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萬8,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編號土地面積(㎡)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陳其田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1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30.15每平方公尺31,100元全部1,349,222元(計算式:31,100×130.15÷3=1,349,2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33.67每平方公尺31,100元全部349,046元(計算式:31,100×33.67÷3=349,0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1,698,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