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25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沛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部分已計入總額,再聲請違約金部分請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朱沛濂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