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81號
107年度監宣字第438號聲請人 游元宗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傅煒程 律師聲請人游 徐紅花 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林曉筠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游本昌 關係人 游元真
游心沛 游文秀 游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欄關於「游 徐宏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游徐紅花 」。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二十三行關於「 游元昌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元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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