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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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康有銘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上訴人 何清水
蕭何秀丹 林游媚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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