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