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