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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