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昇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昇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7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7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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