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