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收養人 高婉卿 非訟代理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婉卿(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起共同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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